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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良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这是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该决定同时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充分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了仲裁新的历史使命,可以预见,仲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必然具有广阔空间和更大作为。
仲裁可以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构建和谐社会,要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这就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根据矛盾和纠纷的性质、种类、特点和程度,合理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而在当前我国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社会急剧变革的背景下,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发多样”的特点,解决这些“多发多样”的社会矛盾的原则应是“风险分散,责任分担,瞻前顾后,及时处理”,这也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仲裁就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的“一元”。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发挥着其他法律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首先,仲裁解决矛盾和纠纷具有合法性的优势。仲裁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法定程序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生效的仲裁裁决与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仲裁的这一优势和特点使得它对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处理既规范又理性,而且有预期,不留后遗症,也不易出现反复。其次,仲裁解决矛盾和纠纷具有公正性的优势。仲裁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如果不能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就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也很难获得市场主体的认同。而公正恰恰是仲裁的生命和灵魂。仲裁的一系列制度设计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如仲裁实行专家断案,能够确保解决各类纠纷的专业要求;仲裁员实行严格的回避制、执行严明的仲裁纪律;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等,从而确保仲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使得对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为当事人所信服和认同。再次,仲裁解决矛盾和纠纷具有以人为本的优势。仲裁无论从原则规定,还是程序规范、实体处理都体现了和谐的理念和以人为体的精神,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如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自主约定仲裁事项,自主选定仲裁员,自主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自主确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此外仲裁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这就构筑了一个追求和谐的矛盾解决体系,比较容易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情绪,不但能够有效地解决矛盾和纠纷,而且为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合作与交流创造条件。第四,仲裁解决矛盾和纠纷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不同,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并且程序简便、灵活,费用低廉,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节省时间、节约成本,可以避免马拉松式的“诉累”,也避免了当事人的财力浪费。仲裁的这一优势和特点,切合了市场经济讲究效率和成本的需求,适应了现代社会人们生产生活快节奏的现实需要,而且高效率地解决矛盾和纠纷,有利于快速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矛盾的激化和扩大,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政治稳定。
充分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汕头中的积极作用
当前汕头社会发展从工业化进程看,正处在工业化中期。根据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判断,这一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现期。目前我市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如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企重组改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加以处理。我们认为,在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并坚持运用仲裁这一法律手段来处理矛盾、化解纠纷,充分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汕头中的积极作用。
仲裁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的使命就是为市场主体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当前,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汕头中的积极作用,必须着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夯实仲裁发挥作用的社会基础。仲裁是舶来品,不是中国本土产生的,老百姓还不太了解它,更不善于运用它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仲裁要在构建和谐汕头中发挥作用,就必须使全社会都了解仲裁、熟悉仲裁、信赖仲裁和运用仲裁。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多年的宣传推介,仲裁普及率有所提高,然而先进的仲裁制度与落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之间的矛盾仍很突出。因此,要牢牢把握“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指导方针,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和资源,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不断加大宣传推行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使仲裁这一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根”,真正为人们所了解、掌握和运用。
二、进一步落实与完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仲裁发挥作用创造前提条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的是协议管辖。落实仲裁条款或签订仲裁协议,是利用仲裁机制解决民商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进而发挥其在构建和谐汕头中作用的前提和关键。只有不断落实与完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高各类民商事合同的规范率,才能发挥仲裁的职能作用,提升仲裁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因此,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利用各自优势,加强对合同文本的规范管理,特别要在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中落实和完善仲裁条款,引导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采取仲裁方式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同时,各类社会组织要发挥中介服务作用,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运用仲裁机制及时化解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仲裁服务,帮助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要求党委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汕头仲裁机构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仲裁法律服务,为党委、政府的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推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努力保障和促进汕头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特别要积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国企重组改制、国企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的法律审查,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参与市的大型招商引资与各类经贸活动,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清理整顿、新农村建设等开展仲裁法律服务,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帮助党委、政府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我市的政治稳定。
四、探索建立仲裁与信访的工作联系机制,依法、及时处置社会矛盾和纠纷。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越来越多的利益诉求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其中不少是涉及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因此,探索建立仲裁机构与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化解利益矛盾,是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汕头中作用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信访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积极向上访群众宣传仲裁法律知识,引导符合仲裁条件的信访案件的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民商事争议。另一方面,仲裁机构要加强与信访部门的联系、沟通,梳理群众信访案件,把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国企重组改制等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其中符合仲裁条件的,直接引入仲裁这一公正、高效、便捷的途径来解决,从而依法、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协调不同市场主体、不同社会群体、不同利益集团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切实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对构建和谐汕头的保障与服务能力。仲裁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仲裁质量的优劣和仲裁对构建和谐汕头的保障与服务能力的强弱。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加强仲裁队伍建设。一要提高仲裁员的准入门槛,严把仲裁员的聘任关,真正将符合仲裁法标准的有关法律、经贸、科技、金融等领域的专家选进仲裁员队伍,并合理配置与优化仲裁员队伍的结构。二要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做到新任培训与继续培训相结合,普遍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岗前培训与经常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仲裁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要强化对仲裁员的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尤其要建立激励和淘汰机制,对优秀的仲裁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仲裁员予以解聘或不予续聘,对严重违纪的仲裁员予以除名,努力树立汕头仲裁的优良品牌,扩大汕头仲裁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同时,要切实加强仲裁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仲裁工作人员队伍,进一步提高其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