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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汕仲案字第6号案件送达公告

汕头仲裁委员会联合有关单位举办合同法、仲裁法知识讲座

本委举行增聘仲裁员受聘仪式

我市举办系列活动纪念仲裁法实施12周年

汕头仲裁委员会定于2007年9月9日9时起在南国商城前举办纪念《仲裁法》实施十二周年法律咨询活动,欢迎广大市民踊跃参加。

委主任孙良胜接受汕头日报专访

  什么是仲裁?
  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
  仲裁协议应当如何签订?
  示范仲裁条款
  仲裁裁决能到法院申请执行吗?
  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其主...
  仲裁费用是根据什么标准收取?
  仲裁费可否免交、缓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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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 头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
(2003年4月11日第三届汕头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
会议修订并通过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汕头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设在中国汕头市。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及时地解决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对下列纠纷不予受理: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并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在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领域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公道正派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有关地区和单位设立仲裁委员会办事处或联络点,办事处或联络点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仲裁的受理、咨询和联络工作,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可以受理仲裁案件,协助仲裁委员会在当地或所在单位安排开庭。
 相关法律法则 [LAW AND RULES]
 
  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 (2008-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007-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 (2007-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7-9-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9-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007-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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