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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汕仲案字第6号案件送达公告
汕头仲裁委员会联合有关单位举办合同法、仲裁法知识讲座
本委举行增聘仲裁员受聘仪式
我市举办系列活动纪念仲裁法实施12周年
汕头仲裁委员会定于2007年9月9日9时起在南国商城前举办纪念《仲裁法》实施十二周年法律咨询活动,欢迎广大市民踊跃参加。
委主任孙良胜接受汕头日报专访
什么是仲裁?
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
仲裁协议应当如何签订?
示范仲裁条款
仲裁裁决能到法院申请执行吗?
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其主...
仲裁费用是根据什么标准收取?
仲裁费可否免交、缓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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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
汕 头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规 则
(2003年4月11日第三届汕头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
会议修订并通过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第十一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经仲裁委员会告知,另一方也同意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应与申请人补签仲裁协议或者向仲裁委员会作出接受仲裁的书面表示,仲裁委员会始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二条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事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写明由汕头(市)的仲裁机关(机构)或者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由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失去监护的情况下订立的仲裁协议;
(四)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五)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该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再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书面提出。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异议成立的,撤销案件;异议不成立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法实施前选定汕头市原各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可凭原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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